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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最高资助300万元!


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设立的目的是加快推进深圳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该项目包括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和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通过后,可获得相应政策的支持。

申请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补助。

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分5个档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8-2020年)和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2020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0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注意事项

     1.原有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同一路径填报。

  2.申请单位自行确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3.原则申请单位应当按附件2-3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带防伪标识。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5.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盖章或签名不完整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6.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7.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8.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9.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申报截止日期: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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